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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强化地板投诉中的错判和误判

发表时间 : 2012-05-31    发稿来源 : 木地板网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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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木地板网)专家介绍:中国林产工业协会专家委员、吉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吉林省林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站长王军

  我们已经分多期分别详细分析了强化地板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投诉产生的原因、责任界定、预防措施及售后服务。通过对相关案例的分析,安装后的强化地板主要影响因素有产品质量、安装质量、使用环境及使用维护四个因素组成。任何一个环节出了问题都会引起纠纷和投诉。事实上,我们在受理强化地板的投诉中,因产品质量引起的投诉还不到5%,其中,90%以上的投诉是与安装质量和使用维护不当有关。绝大部分的投诉可以在质量(产品质量、环境质量、安装质量、使用维护质量)范围内得到认定和解决;也有一部分需要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其它法律范围解决,例如,涉嫌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问题和商业欺诈问题。由于地板投诉是多种因素构成的这种特殊性,多数的投诉应归属为鉴定范畴,从业人员必须要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产品检验知识。以简单的检验代替鉴定必定会引起错判和误判的发生,有失公证。经常出现的错判和误判如下:

  1利用检验结果判定

  面对一个错综复杂的投诉,最简单的方法是对经销商的同批产品按照国家标准中的检验规则进行抽检,然后再对所抽样品进行检验,并出据检验报告,并根据检验报告判定责任。假如对同批产品的检验结果不合格,判定经销企业对投诉的问题承担责任,还可以认为结论是正确的。虽然可能投诉的内容与检测项目合格与否无关,但无论如何,根据产品质量法,经销商销售了不合格产品应承担责任。假如检验结果合格,判定经销企业对投诉的问题没有责任,结论很可能是错误的。因为经销商负责安装地板,安装错误也可引起投诉问题的发生,不去认定安装是否有过错就下结论,对消费者是不公平的。

  2抽检不同批次进行判定

  由于投诉多发生在地板使用一段时间后,投诉时,经销商已无同批次的产品,有的部门在产品库抽检了另一批次的产品进行检验,并将检验结果作为判定依据。根据强化地板的国家标准GB/T18102-2007第7.3.1规定:“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强化地板)的产品质量检验应在同批产品中按规定抽取试样逐一检验,试样均按块计算。”也就是说,无论该批产品是否合格都与安装的地板无关,如果用此结果判定已经铺装的地板不符合标准的要求(不同批次)的结论是错误的,所以检验结果不能作为判定的依据。

  3检测已使用过的地板

  有的消费者用已经使用的地板进行检验,强化地板在使用过程中,尤其是使用环境比较潮湿的情况下,地板的各种物理力学性能指标下降。一旦检验不合格,消费者就要求索赔,实际上,该样品的检验结果并不能代表出厂时的产品质量。如果按照此结果判定,对经销商是不公平的。送检的样品,质检机构仅对来样负责,况且样品不符合GB/T18102-2007第7.3.1规定。不能作为判定依据。

  4测量安装剩余样品的规格

  有的部门在接到消费者的投诉后,对消费者安装剩余的地板进行规格尺寸检验,有的地板已经开包,并在用户的环境中放置很长时间,强化地板出厂时的含水率一般都在4~5%,地板在长期放置过程中,吸收空气中的水分产生膨胀。如果测量已膨胀后的地板尺寸,必然会超差。此种情况下,地板尺寸公差超过国家标准要求是因吸潮膨胀引起的,与加工精度没有关系,如果根据这个结果判定产品不合格显然是不合理的,遇到这样的问题,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如果判定产品的规格是否合格,在同批未开箱的产品(产品的包装完好无损)中按照标准中的检验规则进行抽取,得到的检验结果会更可靠。

  5抽检的样品数量不够

  有的消费者在地板出现问题时往往是把剩余的地板送去检验。样品的数量不足,例如:剩余地板只有一片,送到质检部门做理化性能检验,根据理化性能抽检方案规定:样品数量应该是3片,所以1片的检验结果即使是不合格也不能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这种情况下,质检部门只能对样品进行评定(例如:所送样品的静曲强度未达标准要求)。由于样品及数量不符合检验规则要求,样品的检验结果就不能做为判定该批产品是否合格的依据。

  如果用户购买地板为1000片,如果判定该批地板规格尺寸是否合格,样品的数量第一次抽样就应该有20片(见规格尺寸抽检方案)。判定该批地板外观质量是否合格,样品的数量第一次抽样就应该有50片(见外观质量抽检方案)。样品少于规定的数量就不符合检验规则要求,结果都不能作为判定该批产品是否合格的依据。

  规格尺寸抽检方案

  外观质量抽检方案

  理化性能抽检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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