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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墟镇招商政策解读三

发表时间 : 2018-11-27    发稿来源 : 网络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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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木地板网】为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江苏行动纲要》,发挥财政政策的激励引导作用,促进工业企业转型发展、绿色发展、创新发展、集聚发展和集约发展,着力构建创新活力足、质量效益好、市场竞争力强的先进制造业体系,实现工业经济量质齐升,结合沭阳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加快引进先进制造业

(一)鼓励企业加大设备投入。对投资强度高于260万元/亩、亩均税收超过10万元的新落户企业,按其设备投资进行奖励。其中,设备投资3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设备实际投入的5%给予奖励;设备投资5000万元(含)—1亿元的,按设备实际投入的6%给予奖励;设备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按设备实际投入的8%给予奖励;设备投资每增加1亿元,奖励标准提高1个百分点,最高不超过设备投入的10%。对科技含量高、税收贡献大、带动能力强、符合我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的轻资产项目以及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二)支持企业贷款贴息。对属于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符合我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的项目,优先支持土地供应,并实施最低保护价招拍挂,办理用地手续。待项目投产后,对使用银行贷款给予贴息支持,年贴息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贴息期限一般为2年;其中投资强度大、亩均产出高的企业贴息期限可实行“一事一议”。

(三)支持厂房配套与股权投资。对科技含量高、引领作用大、具有特殊贡献的企业,可以给予厂房配套和股权投资支持。

1.厂房配套:根据企业需求,提供标准化厂房或订制个性化厂房。对有个性化厂房需求的企业,根据图纸,经开区投资公司可与其共同出资代建厂房;对有标准化厂房需求的企业,可由经开区投资公司全资代建或与企业共同出资代建;对购买经开区标准化厂房的,可以按照不低于成本价出售给企业。对经开区投资公司全资代建的厂房,产权归经开区投资公司,由企业按协议回购;对经开区投资公司与企业共同出资代建的厂房,产权归经开区投资公司,企业出资额作为回购厂房定金,经开区投资公司出资额及利息(按不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计入厂房成本,由企业按协议回购。

2.股权投资:国资投资公司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0%,且不成为第一大股东,并在保留重大事项知情权、决策权的情况下,不参与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在约定期限内按投入本金加一定的收益(收益率原则上不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有序退出。

(四)鼓励厂房利用。设备投资50 万元以上的新设立企业租赁或购买政府出资建设的乡镇标准化厂房,视其贡献,可分期付款或以奖代补;租赁非政府出资建设的乡镇标准化厂房,可以视其贡献给予适当租金补贴。分期付款、以奖代补和租金补贴不超过3年。盘活乡镇存量和闲置工业项目,对在不动产权证过户和资产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成本给予适当补助。

(五)鼓励进园集聚发展。对符合县级以上特色产业园区发展定位并整体搬迁或新建分厂至特色产业园区,以及从区外整体搬迁至工业集中区,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设备实际投入的3%给予奖励。

(六)鼓励吸引外资。外商投资工业企业落户,除享受新落户企业扶持政策外,年注册或增资1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5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含)以上,分别按年度实际到账外资额的5‰、8‰、10‰给予奖励。

二、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七)推进企业扩能提质。把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与发展新兴产业结合起来,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新材料,企业在不新增用地情况下,按其技改设备投入进行补助。其中,技改设备投入300万元(含)-500万元的,按设备实际投入的2%给予补助;技改设备投入500万元(含)-1000万元的,按设备实际投入的3%给予补助;技改设备投入1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设备实际投入的4%给予补助;技改设备投入5000万元(含)—1亿元的,按设备实际投入的5%给予补助;技改设备投入在1亿元以上的,实行“一事一议”。技改项目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或《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订)》鼓励类的,按照上述标准提高1个百分点执行。技改项目需要新增用地的,按照新落户企业奖励标准进行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八)推动智能化改造。围绕设计、生产、管理、服务等环节,对原有生产制造流程进行改造,普遍应用自动化、智能化装备,对新认定的省、市智能车间项目,分别给予企业30万元、5万元的奖励。其中,首次被认定为省智能车间且开票销售收入超3亿元的,再给予30万元奖励,被工信部认定为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给予500万元奖励。符合智能化技改项目要求的,按照传统产业技改补助标准提高1个百分点执行。每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九)推进“两化”深度融合。对被新列为国家“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省“两化融合”示范企业、省“两化融合”试点企业,分别给予80万元、40万元、5万元奖励;获得省“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并通过贯标评定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三、鼓励企业提档升级

(十)鼓励企业进规模。落户乡镇工业集中区或乡镇标准化厂房企业年度开票销售收入首次达到2000万元,给予10万元奖励,超过部分每增加1000万元,增加奖励5万元,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十一)支持骨干企业发展。推动企业早投产、早达效,按合同约定第一期建设工程工期截止日所在年度为第一年算起,企业第二年度开票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的,给予80万元奖励;第三年度开票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的,给予60万元奖励;其他年度开票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的,给予50万元奖励;每新增加1亿元,奖励50万元。首次达到5亿元再增加奖励50万元;每增加整5亿元增加奖励50万元,其中,年度开票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亿元的,多奖励100万元;首次达到80亿元的,多奖励200万元;首次达到100亿元的,多奖励300万元。

(十二)表彰突出贡献企业家。企业年度开票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8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分别授予法定代表人100克、200克、300克、500克、800克、1000克重的“功勋企业家”金质奖章。

(十三)鼓励企业兼并重组。鼓励企业开展跨区域、跨所有制、跨行业兼并重组,交易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对其在不动产权证过户和资产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相关成本进行适当补助。对签订兼并重组合同后一年内新增设备投入的,按照技术改造标准给予奖励;实施兼并重组后下一年度入库税收(增值税和所得税)同比增幅在30%以上的企业,每新增1000万元开票销售收入,给予5万元奖励,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企业可择一奖励。引进世界500强、国内100强、央企、大型国企实行兼并重组的,或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亿元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十四)鼓励企业联合发展。与省级以上研发力量较强、拥有专利技术的科研院所重组合作,引进新技术新产品,且双方确定占股比例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给予50万元奖励;与拥有自主核心技术、专利产品的省级以上双创人才、高层次人才及团队联合、参股、管理企业的,且双方确定占股比例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的,给予30万元奖励。

(十五)推进标准化战略。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在企业内成立国际或国家标准化组织并通过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和50万元的奖励。提出省级地方标准或技术规范研制项目,并得到立项许可,作为主要起草单位的,经省级标准主管机关依法发布后,给予3万元补助。通过国家、省级标准化示范区验收的,分别给予项目承担单位10万元、5万元补助;通过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单位验收的,分别给予项目承担单位8万元、2万元补助。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每通过采标验收1个,奖励1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列为标准化良好行为试点企业获得4A、3A级确认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企业通过知识产权管理标准化认定的,给予3万元奖励。

(十六)开展品牌创建。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引导企业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水平,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给予50万元奖励,首次获得县长质量奖的给予20万元奖励。首次被行政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省名牌产品、市名牌产品的,分别给予100万元和10万元、2万元奖励。支持企业积极开展境外商标注册,获得发达国家和地区注册商标的,每项按注册费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获得马德里商标注册的,每件给予6万元人民币奖励。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对申报单位按每个保护产品5万元进行奖励,同一单位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

(十七)鼓励企业开拓市场。参加由政府有关部门认可的境内外展会的外贸企业,每个标准展位补贴展位费的50%,最高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符合条件的行业龙头企业,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实现产品销售且税收贡献在我县的,按平台年度销售增量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企业在本地牵头召开国内行业发展高层论坛或年会等重要行业活动,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贴。

四、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十八)支持上市融资。对在沪深股市上市的企业,完成股份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的补助50万元,报会后补助100万元,成功上市后再补助260万元;在新三板成功股改挂牌的企业,给予150万元补助;在江苏省股权交易中心成功股改挂牌的企业,给予80万元补助。企业因股改上市增加的有关成本,按不超过地方财力增加部分给予扶持奖励。鼓励引进各类为企业提供上市服务的中介机构,给予来沭设立公司或分支机构的上市服务中介10万元奖励。

(十九)支持股权融资。对拟在新三板等板块挂牌上市企业投资项目,净资产超过1亿元的,鼓励国资公司采取定增方式购买股权,定增价一般不超过企业当时股价的65%,定增总额一般不超过1000万元。待企业做大做强或成功上市后,政府股权可适时退出,退出价格以双方约定为准,但不得低于定增价格。以“政府+基金公司”的模式建立产业发展基金,对种子期、初创期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对在新三板挂牌上市的企业进行股权定向增资。开展投贷联动,引导信贷、投资、保险、担保四方合作,通过“股权+债权”的形式,加大对企业的支持。

(二十)优化企业融资环境。推进“银行+保险+政府”的信贷保证保险业务试点工作,以保险保证方式为轻资产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财政性融资担保公司的保费补贴,提升融资担保功能。建立银行压贷报备制度,银行机构压缩企业贷款规模的,需提前一个月向县金融办进行书面报备。突出工业贷款投放重点,对银行机构的工业贷款投放情况进行考评。建立银行机构利率定价自律机制,贯彻执行利率政策,地方法人银行贷款利率不得高于周边,其他银行严格执行上级行利率规定。 五、推进企业技术创新

(二十一)支持平台载体建设。鼓励和支持本地龙头骨干企业,加大技术创新载体建设力度,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研发机构和创新平台,分别给予80万元、30万元、2万元的奖励。其中,主营业务收入超3亿元工业企业,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重点实验室)的企业,分别再给予80万元、3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省级工业设计企业、工业企业设计中心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建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研究生工作站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首次入选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单位的,给予50万元奖励,并按省专项资金的50%给予配套。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2万元奖励,对获批省级众创社区、省级产业人才培训示范基地给予20万元奖励。

(二十二)发展服务型制造。搭建服务型制造智力支撑平台和产业推广平台,发展总集成总承包、个性化定制、在线支持服务、全生命周期管理、品牌管理、创意服务等业态,被认定为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培育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

(二十三)引导企业管理创新。坚持典型引路,在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各环节、各领域,培育、发现和总结企业在创新管理、提质增效方面可复制、可推广的成功经验,为江苏制造做出贡献被省政府表彰的,给予3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省级管理创新示范、优秀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

(二十四)鼓励企业产品研发。鼓励企业开发适销对路、品质优良、高附加值的新产品,提高市场竞争力,通过省级“专精特新”产品、省高新技术产品(新产品、新技术)、市级高新技术产品(新产品、新技术)认定的,分别给予30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通过省级以上科技成果鉴定的给予1万元奖励。省级新产品新技术进入《省重点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新产品目录》,给予8万元奖励。通过省级首(台)套重大装备及关键部件认定的,给予50万元奖励(不含省工业和信息化转型引导资金的相关扶持)。龙头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企业研究院,研究新产品通过市级以上认定的,给予5万元奖励。当年产学研合作经费达到10万元、30万元、5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照企业实际支付金额的40%、50%、6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十五)鼓励参评各类试点示范认定。获批省五星级以上“数字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省、市级科技“小巨人”,分别给予30万元、3万元奖励;获国家和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有效期满重新申报获得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获得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省级创新型企业、省级民营科技企业等科技资质的,每项给予2万元奖励。申报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未获立项的,补助申报费用的60%,最高不超过5万元,其中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未获立项的,最高补助不超过10万元;通过省级以上星火计划或火炬计划立项,实施后通过验收,给予研发经费20%补助,最高不超过15万元。

(二十六)推动发明创造。获得国家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和科技进步奖,给予100万元奖励;获得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获得省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每项给予5万元奖励;获得市级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企业购买发明专利并实施成果转化,转化新产品年度开票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按企业研发(购买)费用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参与国家和省科技奖评审,初选入围未获奖的,参照省科技计划项目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六、推进企业绿色发展

(二十七)支持企业清洁生产。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培训,对企业生产和服务过程进行调查和诊断,找出能耗高、物耗高、污染重的原因,指导企业选定技术经济及环境可行的清洁生产方案,对通过市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每户奖励3万元。

(二十八)引导企业节能减排。实行污水处理差别化收费,分类确定接管排放标准,对低于标准排放企业,按比例降低收费。年节能量超过500吨标煤、设备投资超过500万元的节能降耗设备,或设备投资超过500万元的清洁生产项目、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项目,按照传统产业技改奖补助准提高1个百分点执行,每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手续规范的企业,凡被列为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落后生产能力目录,企业拆除落后设备和产能后,给予拆除设备评估价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十九)鼓励集约利用土地。鼓励现有企业增资扩产,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前提下,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对上述增资扩产企业,新增加设备投入的按照第十三条兼并重组类项目奖励标准执行。对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现有工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三十)引导企业诚实守信。积极推进制度创新,建立有效的惩戒机制,把企业遵守环保、安全、节能等法律法规信用情况纳入扶持政策兑现管理,实现企业自身发展和履行社会责任良性循环。被认定为省依法诚信经营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被认定为省、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奖励。

七、优化要素资源配置

(三十一)优化经开区生产生活环境。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实现“九通一平”至企业红线。逐步规划建设一批专家公寓、人才公寓、蓝领公寓、邻里中心等,以满足各类人才在经开区就业创业的生活需求。经开区对企业建设职工之家、娱乐中心、活动中心等项目给予规划许可并适当补贴,鼓励企业开展各类文娱活动,推动企业文化建设,为职工提供优越的生产生活环境。

(三十二)降低生产要素成本。扩大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供电范围,推行企业购买用电安全保险,帮助企业合理配置用电负荷,对企业用电专线架设费用给予适当补贴,保障企业平稳用电。建立物价部门与供热、供气双方协调机制,逐步降低供热、供气价格,经开区根据企业用热量、用气量,给予供给方适当补贴。其中,对约定价格低于上述标准的,仍按约定价格执行。引导建立供热、供气大用户合同交易机制,实行大用户阶梯价格优惠。物价部门会同供水方核定用水价格,原则上不高于周边地区。

(三十三)保障企业用工需求。利用经贸学院、传智专修学院、沭阳中专以及各类技术培训学校等资源,建立长期校企合作关系,每年为企业培育初级工2000人,高级工1000人,技师及高级技师等稀缺技能人才200人。

(三十四)加快人才招引。对企业全职引进的本硕博等7类人才,财政提供500—5000元/月的岗位补贴、5—50万元的购房补贴、5000—15000元/年的租房补贴,其中岗位和租房补贴补助年限为3年,购房补贴分5年支付。支持高层次人才来沭创新创业,提供资金、金融、用房、补贴、科技、服务等“一揽子”政策支持。其中,对经“沭水优才计划”评审入选的项目,分创新创业两类给予10-300万元资金扶持;对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专家、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中科院“百人计划”资助对象以及国外知名大学终身教授等人才(团队)创办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对创业主体为两院院士等具有国际一流水平的专家且创业项目填补国内外行业空白的,实行“一事一议”。本土申报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和“万人计划”杰出人才、领军人才的,县配套奖励100万元;本土申报入选“万人计划”青年拔尖人才的,配套奖励20万元;本土申报入选国家科技部创新人才推进计划的,配套奖励10万元;申报省“双创团队”“双创人才”“双创博士”未获资助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0.5万元补贴,其中,获批省“科技副总”的,给予2万元补贴。

(三十五)鼓励高层次人才落户。在纳税前100强工业企业中,对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包括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或相当层级职务的人员)取得本公司收入而增加地方经济发展贡献的,按其个人贡献程度给予奖励;对拥有全日制博士学位(含高级职称)、在该企业工作满3年且每年在本县实际工作时间半年以上的人才,给予10万元奖励。对开票销售超亿元企业投资者及高级技术人员(每户企业以3人为限)子女可以在县内自由择校就读。

(三十六)完善企业帮扶机制。建立云服务平台,落实“放管服”各项改革措施,对落户工业企业,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设立登记,5个工作日内取得不动产登记证,50个工作日内取得施工许可证。建立重点企业党政领导挂钩联系机制。健全企业问题收集制度,把问题处理情况纳入12345政府热线对相关部门和乡镇的考核。

六、运营成本

用水价格(元/吨)

工业用电(元/千瓦时)

非工业用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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