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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地板投诉案例解析---优等品强化地板一定是E0级吗?

发表时间 : 2018-12-12    发稿来源 : 文丨王军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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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军

中国林产工业协会专家委员

中国木材流通协会地板专业委员会专家组长

吉林省林业科学研究院副院长

网友“快乐装修”来电反映:他的一个湖南客户经销的浸渍纸层压木质地板(俗称强化地板)产品在市场上被当地工商局抽检了。在抽样过程中,经销商不是很清楚,认为卖的是优等品就一定是E0级,因此,经销商也在抽样单上签了字,标注为优等品和E0级。几天过后,检验结果出来了,甲醛释放量为0.7mg/L,没有达到E0级要求,被判定不合格产品。收到检验报告后,工厂认为产品质量不存在问题,申请复议。可是工商局不但不受理,还是不依不饶,要对经销商进行处理。可我们的包装箱上只标注了优等品,并未注明甲醛释放量的级别。我们公司经销的产品是E1级,产品是合格的,而且还是一个相当不错的检验结果,经销商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的字。我找了公司,公司认为是经销商的过错,不配合也不理睬。我想问一下优等品强化地板一定是E0级吗?国家有没有相关规定?工商局的做法有没有不妥的地方?我公司今后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从这个网友的来信来看,你们公司和经销商都存在一定的问题,非常有必要进行培训,加强强化地板的国家标准《GB/T18102-2007》的学习。根据标准中的5.1条分等,依据产品的外观质量、理化性能指标分为优等品和合格品。也就是说,产品的分等与甲醛释放量的等级没有直接的关系。根据标准4.6条要求,甲醛释放量可分为E1级(甲醛释放量≤1.5mg/L)和E0级(甲醛释放量≤0.5mg/L)。也就是说优等品的强化地板有可能是E0级和E1级;合格品的强化地板也可能是E0级和E1级。所以,经销商简单地就把优等品的强化地板直接与E0级联系在一起,显然是缺乏依据的,很可能是错误的。说明对于国家标准了解和认识不足。由于经销商已经在工商局的抽样单上签了字,工商局完全可以按照经销商确认的产品等级和甲醛释放量级别,委托质检机构进行检验。本案中,经销商确认的产品等级为优等品,甲醛释放量等级为E0级。检验结果,甲醛释放量为0.7mg/L,没有达到E0级水平(甲醛释放量≤0.5mg/L)。判定为不合格,要对经销商做出处罚。工商局的处罚决定,无论从程序上及技术条款上都不存在问题。

既然工商局是依据经销商提供的产品等级和甲醛释放量等级进行抽检,质检机构是依据工商局的抽样单进行检验。如果甲醛释放量等级真是E1级水平(甲醛释放量≤1.5mg/L),实际检验结果甲醛释放量为0.7mg/L,应该是一个相当不错的结果,产品就应该判定合格。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商家可以对检验报告提出异议,如果在15日内没有提出异议,视为检验报告自动生效。一旦检验报告生效,工商局可以直接进入处罚程序。如果商家申请复议,要求更改经销商在抽样单上确认的甲醛释放量等级,将E0级变更为E1级,有充分的依据获得工商局认可,将会获取颠覆性的结果。即甲醛释放量等级E1级(甲醛释放量≤1.5mg/L),实际检验结果甲醛释放量为0.7mg/L,产品不需要进行复检,可以直接判定合格。可以免于处罚。

获取相关证据需要做两件事:1 是在接到检验报告15日内,由商家或地板的生产厂家向检验报告的发出单位(工商局或质检机构)提出书面的复议申请;2 在复议申请中详细阐述复议的内容及依据。本案中,公司认为自己生产的产品是甲醛释放量等级真是E1级,就应该提出相应的证据。由于公司认为是经销商自己的过错,应该由经销商“摆平”,采用消极不配合的态度是不可取的,因为这样做不仅会影响品牌的形象。

另外,公司认为自己不存在过错,可以通过佐证进行证实:佐证1根据强化地板的国家标准《GB/T18102-2007》中的8.1.1产品标志:“产品入库前,应当在产品的适当部位标记产品的型号、商标、生产日期、甲醛释放量标志、表面耐磨等级及相应的转数等”。如果公司能够举证,公司在产品入库前,在产品标志上标注了甲醛释放量等级及生产日期等信息,例如在地板背面的喷码上有E1级,可以向当地工商局申请认定地板的甲醛释放量等级由E0级变更为E1级。如果该批产品标志中有E1级标志,至少不能认定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可以免除因产品质量不合格获得的处罚。不知道该公司是否按照强化地板的国家标准《GB/T18102-2007》中的8.1.1产品标志的要求做了;佐证 2根据强化地板的国家标准《GB/T18102-2007》中的8.1.2包装标志:“产品包装上应标记产品的生产厂家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商标、规格型号、生产日期、类别、等级、甲醛释放量限量标志、表面耐磨等级及相应的转数、数量及防潮、防晒等”。在8.1.2包装标志这一条当中又一次提出了甲醛释放量限量标志的问题。根据这个网友提供的信息来看,该公司当时的包装上并没有按照标准8.1.2包装标志的要求进行操作,遗憾的是,在产品的外包装上根本找不到地板的甲醛释放量等级。也就是说公司的产品包装本身就是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仅此一项,即使是不进行产品理化检验(或不考虑甲醛释放量的检验结果),当地工商局也有理由对商家或公司做出相应处罚。商家及公司的任何辩解都显得苍白无力。

看来,打铁还要自身硬,建议商家或公司还是应该积极与当地工商局沟通,同时应该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要加强对经销商专业知识及产品相关国家标准的培训,统一宣传材料的口径;

二是加强公司人员对于产品国家标准的理解,严格执行产品标志和包装标志,避免类似问题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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